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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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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二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工作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施救护制度,尽量救治所有伤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责任。战争中有条件的救治拒绝危害患者的行为,违反战场救治的要求,直接破坏战场救治秩序,伤害很多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战时,这种行为性质更差,结果更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明文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约相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伤人员,拒绝对危急重症患者进行必要的救治处理的军医人员,违反本规则,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岗位上有条件救治,拒绝救治重伤患者的行为。拒绝治疗的对象必须是我们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不构成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要包括狭义的伤员,还要包括因为作战而患病的患者。拒绝救治是指放弃有条件救治的伤员不予救治,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个规定包括两个意思。一个是身份,行为者应该是医务人员,包括暂时委托医务人员在内的第二个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人员在职场履行救护治疗的责任。例如上班、值班、临时救护任务等。行为者不是医务人员,不是履行救护治疗的责任,而是工作结束后,在休假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也就是说,知道有重伤的军人,有条件地进行救治,却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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