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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根据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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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这样的买卖由于不被政策允许,就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 2、价格风险 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但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间隔时间长、变化大。如果价格不断上涨,交房时的价格可能与之前的价格相差较多,拆迁户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 3、人为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转让,因此,如果买卖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而安置房一般都有多个共有人。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1、政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这样的买卖由于不被政策允许,就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 2、价格风险 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但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间隔时间长、变化大。如果价格不断上涨,交房时的价格可能与之前的价格相差较多,拆迁户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 3、人为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转让,因此,如果买卖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而安置房一般都有多个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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