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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职责和责任是什么?

2024-12-05
担保人作为责任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具体来说,担保人可能面临的责任类型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担保人需承担偿还义务。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人需代替债务人进行偿还。 2. 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任一方的债务人或担保人追讨债务。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立即承担偿还责任。 3.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的价值降低或遭受损失,那么担保人的责任可在相应程度上减轻或免除。 4. 保证人的抗辩权。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对债权人的不当请求提出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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