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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情况,办理婚姻状况证明: (一)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 (二)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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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之规定的婚姻,我国均会认可。
涉外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在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中,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主要材料: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第二,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第三,配偶一方的死亡证明(由医院、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等有权机构出具);第四,婚姻登记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应该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在面对当事人申请事实婚姻公证的,应先要求中请人办理结婚证,否则不得出具公证。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未婚公证的,如果当事人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1、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加盖新印章。2、结婚证由当地民政所出具,也可以有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是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无配偶、同居等)的书面证明。)及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性质、地址等。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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