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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通常犯罪人数大多在三人以上,而且有重要或固定成员,通常有明显的主要分子,计划实施有计划的犯罪。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处理黑恶势力犯罪事件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恶势力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作恶、压迫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恶势力一般三人以上,纠纷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强制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恐吓、故意破坏财产、集体暴力、挑衅事件等,同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制卖淫、贩卖毒品、贩卖毒品、制造毒品、抢劫、集体扰乱社会秩序、集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和集体破坏抢劫等。
认定标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利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或者包庇纵容黑恶犯罪,不立案、不查案、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罚的,可以认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恶势力保护伞在刑法上成立包庇,容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包皮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一)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成本罪 (2)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主观上要故意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 (4)客观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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