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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房屋拆迁时,城管是没有权力直接强拆房屋的,对于违法的建筑,城管可以在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上,参与房屋拆除工作。 ...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由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亲自实施强拆,这个工作一般授权或者委托给乡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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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只能管“城市”范围内的事,农村的事不在管辖范围内。所以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违建情形,城管执法部门也是无权参与处罚、强拆的,更不要说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了。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管只能管行政处罚,并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诸如棚户区改造项目这样的征收拆迁中,如果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明显于法无据。 而城管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权进行拆除。
如果被政府确认为违章建筑,当地城管有强制执行执法权的,有权利拆除。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根据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对非法建筑的处罚权来自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法规的决定。只有以下两项权利:1。强制拆迁权:强制拆迁不符合城市外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2。处罚权: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只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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