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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首先,学生是因病离开学校,学校作为管理义务人,应该有义务陪同学生去治疗或通知家属,但学校确让学生在非假期独自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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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和《》规定,未成年人的教育受国家和社会保护,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剥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教育局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已满十八年的成年人的教育权利在《宪法》里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各部门法未见对应法律条款。司法实践,一般不做违法处理。
先查明事故原因,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9〕11号)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你总队《关于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问题请示》(〔粤〕公交传〔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现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无作出明确限定。我俩认为,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应遵守桥梁、涵洞、隧道及横跨道路的管道、建筑物所设置的限制高度标志的限定。违背限制高度标志导致意外的,能够依法认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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