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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 2、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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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也并不是发包方与接包方之间的关系,而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如果出现承包的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或对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损害的情况,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承包合同的行为,即使是由接包方或承租方原因引起的,原承包方也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发包方有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不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等行为,即使损害的是接包方或承租方的利益,发包方也应向原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土地转包存在着三方当事人,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从转包看,发包人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方与新的承包方存在转包关系。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约定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据协议进行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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