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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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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户目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单位所指定户目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单位均可适用。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方式:(一)加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和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四)排除障碍,恢复原状;(五)代表;(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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