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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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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公民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符合再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1、市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非法生育者或非法收养者夫妇的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本县(市.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2)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的,每年按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3)违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每次再生育1个孩子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4)非婚生育和非法养育的,根据孩子的数量,违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根据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以上的2倍以上的征收标准,非法再生育的孩子3、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5、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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