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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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