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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另外,意见规定,强制转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禁止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的建设部门参加转移活动等。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地区、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价决定。国务院法制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意味着根据市场价格评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现引起了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拆迁单位按规定标准给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用人单位的各种补偿款。一般来说,(1)住宅补偿费(住宅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除的住宅所有者的损失,根据被拆除的住宅的构造和折旧程度,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根据宅基地区的补偿价格,被拆除的房屋被重置为新的价格结构的计算公式,房屋拆除补偿价格=宅基地区的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除的房屋被重置为新的价格。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公布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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