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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的过程中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当然股权收购金额是应当具有的条款之一。但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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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但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法》的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股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注册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的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地址记载在股东名单上。第140条,无名股权转让,股东将该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变更股东不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变更股东是指股东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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