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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2)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3)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2)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3)勘察现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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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提出申请的条件的;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这里的“作出生效判定和决定”是指诸如法院、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裁定,而争议双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或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情况。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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