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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再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计划外生育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三)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录用或聘用的,予以辞退。(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在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或辞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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