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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属于醉酒驾驶。 依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第一次醉驾被判处拘役,无论第二次醉驾是否在五年之内,依法不属于累犯。对于第二次醉驾如何量刑,由受理检方公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原则内,作出罪与罚相适应的判罚。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完毕或被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未满18岁犯罪或过失犯罪的除外。
2次醉驾是不会构成累犯的,因为在刑法第56条当中,构成累犯的是那些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之内再犯此罪,可是第一次醉驾如果被判处的刑罚是属于拘役,之后又醉驾的话,这并不是累犯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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