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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计算并表流动...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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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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