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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能作为定案依据吗,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规定

2022-01-26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一、概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刑事犯罪活动的智能化倾向日益明显,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断日趋隐蔽和狡诈,归案后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虚假供述等继续负隅顽抗,给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带来许多困难。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断和认罪态度上来看,多数系单人隐蔽作案,案发后又拒供或先供后翻,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故意。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缺少目击证人,并故意毁损或隐藏重要的物证或书证,归案后又拒不认罪,致使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现实中,这些罪犯多数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久侦不破的悬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打击处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案件证据较少,调查取证困难;另一方面,在办案人员只重视对直接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间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办案人员了解间接证据的特点、作用和运用规则,在办案中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现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就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是谁实施了犯罪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认或否认,以及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供认;证人与被害人对亲眼目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所作的陈述,都是直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物证、书证以及仅反映犯罪时间、地点的证人证言等,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个情节片段,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二、间接证据的特点一是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三是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任何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实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只有把诸多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终排除各种可能性,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四是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相互一致的,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证明结论。三、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对整个诉讼活动都有重要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要实施犯罪,又要逃避惩罚,因而其犯罪过程大都是秘密的。犯罪分子经常又不投案,这就使公安司法机关一开始难以获得直接证据。但任何犯罪,不论其手段如何狡猾,都要留下蛛丝马迹。在侦查中,根据间接证据可以确立侦查方向,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从间接证据入手的。间接证据可以提供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通过取得的间接证据鉴别和判断直接证据的真伪。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只要取得的间接证据真实可靠,充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样可以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据报载:1999年10月13日下午,在山东省济宁市第三中学南墙外草丛中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尸体。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检。在尸体附近发现一只白色的空塑料桶,桶内有很大的汽油味。经尸检,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死者名叫廉伟,济宁市某铸造厂厂长。据该厂工人张某、李某介绍,廉厂长曾于10月10日上午与张某一起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一百元的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一万元,其中有98张编号相连。后从詹国平家搜出的54张新版人民币及从刘某处取回的新版人民币和铸造厂工人张某、李某从死者廉某处兑换的新版人民币均号码相连。专案组迅速将詹国平抓获。詹归案后,缄口不言,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专案组在没有发现证实詹国平杀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取得了许多间接证据。在詹国平仍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确凿的间接证据,认定了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据此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詹国平死刑。在此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间接证据所指向的都有是詹国平,且所收集的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具有排他性,证实了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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