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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2022-10-18
(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风险提示: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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