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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的遗产,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遗嘱或协议继承,没有遗嘱或协议的,也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
如果老年人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赡养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在继承遗产时要求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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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继承权。先明确老人没有任何 第一和 第二顺序继承人健在,就是说老人的兄弟姐妹,如果有兄弟姐妹比老人后死亡的,那么那些兄弟姐妹的子女和配偶都有份额继承的。而你朋友如果确定,没有上述情况,那么去公证处先去拿张材料,填好盖上社区(或村里)和派出所的章,然后你可以详细咨询,因为还要经过调查,所以这个情况应该没必要村里开证明了。你如果去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时候,相关单位肯定会告知你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的。
需要有老人的遗嘱,侄子不再法定继承人之列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2070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起诉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朋友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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