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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24-11-28
罪责的归结必须具备合理性和公正性。人类之初,他们既不善良也不算邪恶,仅仅是一片未经涂抹的空白画卷待我们去审视。若我们教导他们与他人友善相处,那么他们自然会变得善良;反之,如果我们向他们灌输罪恶和仇恨,他们便会成为我们所惧怕的所谓的“不良少年”。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未成年者实施暴力行为,特别是那些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者,他们在多数情况下展现出来的其实是社会的邪恶面,而并非他们本身的缺陷,这多少有些令人震惊。 虽然这些青少年并不是从出生就注定要犯罪,他们的年龄较小,对世界的理解能力有限,他们的罪行往往带有强烈的模仿色彩以及缺乏理智性,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社会有责任通过适当的教育引导他们远离罪恶。换句话来说,未成年越年轻,他们的责任也就越轻,相反,社会所承受的压力就越大。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认真反思导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者犯罪背后的深层原因,例如不合格的家庭教育、电影电视作品中的不当引导,或者是监护措施的不足等等问题。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两类犯罪负刑责的年龄下调至12周岁,回应了公众长久以来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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