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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1、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造成伤害,医生对病人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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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犯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有预见为主观要件,至于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有无明确、清晰的认识,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意伤害至人重伤或死亡的,他的涉嫌犯罪本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按不同的法定刑处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应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谋财害命、杀人灭口等。
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不难看出,杀人与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其关键是,二者故意犯罪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讲,杀人者欲夺人之命,伤害者是要损人健康。常见的杀人行为是在泄愤、图财、奸情、灭口等心里动因推动下实施的,尽管犯罪的动机各异,但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都是要夺人之命。常见的伤害行为有报复、泄愤、流氓和打砸抢伤等,尽管动机不一,但犯罪分子的目的都是要损人健康,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伤残和痛苦。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同一犯罪动机(如泄愤),由于强度的诧异可以产生不同的作案目的(伤害或杀人等);同一作案目的,也可以来自不同犯罪动机。而就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来说,犯罪行为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犯罪的目的。伤害他人者大多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行凶。当伤害后果较轻时,一般较容易认定;一旦危及生命或致死,犯罪人的“夺人之命”或“损人健康”的本意就需要认真判断和鉴别了。健康和生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生命不复存在时,健康就无从谈起。当健康被损毁到极限时,生命就会受到直接威胁甚至在健康损毁过程中结束。从实践中罪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来看,伤害致死就犯罪人行为的目的而言,并非要剥夺对方的生命,由于暴力行为已在客观上危及了生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害人的死亡是犯罪分子本意之外的。而间接故意杀人则不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虽不追求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但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是伤是死任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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