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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债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实际就是债权的放弃,放弃一项权利是单方行为。免除或放弃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同意不同意是债...
1、放弃债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部分债权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债权人放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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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款方通常是债务人。 2、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债务人负有展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
欠款方就是债务人,债务人是指根据约定需要向债权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一般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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