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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的程序是这样的: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
1、对需要作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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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1、对需要作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司法机关批准,可以取保监外治疗。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身体疾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取保监外治疗。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三分之一以上,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也有年老多病,已经失去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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