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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信息网络的时代,信息公示的时代的,企业的任何信息在网上都能够查询到,如果你在承诺的期限内注册资本资本没有实缴到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
银行是否放贷,不是主要看你的资本金的,主要考虑以下8个关键点: 关键点1三性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关键点2三个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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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且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其他股东才有资本补足的连带责任。在以货币形式出资而未实际出资的,其他股东没有连带补足义务。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外部关系来说,其他股东也负有连带补足义务。也仅仅限于以非货币出资形式,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也不适用连带补偿责任。此时,公司的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公司和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位,工商部门限期到位,处罚款,有可能会被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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