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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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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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