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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有以下几种: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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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既未一概肯定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避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从而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因而研究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对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北京、浙江、广东、江西等省市;也有判决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江苏、重庆等。对车主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醉酒人员或车况不良等车主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无异议。立法趋势是车主出借车辆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程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支持贬值费主要涉及两点:一是车辆原来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很难得到完全恢复;二是交易价值也减少。
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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