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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惩罚性赔偿(pnitive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不作为共犯的实质是犯罪阻止义务;具有犯罪阻止义务的不作为者原则上成立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为避免量刑畸轻畸重,应尽量以单独正犯定罪处罚;旅馆、饭店、住宅、公交车等封闭空间的管理者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负有犯罪阻止义务;正犯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发生前,对法益存在保护义务而不阻止结果发生的,成立单独正犯;网络服务商对不良信息不予消除的,构成单独正犯或者不作为共犯;先行行为只要是合法的,即便被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也不负有犯罪阻止义务;共同犯罪的同伙对于超出共谋范围实施犯罪的,原则上具有犯罪阻止义务,不予阻止的可能成立不作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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