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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预配舱单”,是指反映...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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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二)理货报告;(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五)疏港分流申请;(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七)装箱清单;(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九)运抵报告;(十)装(乘)载舱单。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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