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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只起诉被保证人的,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但是,一般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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