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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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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而不是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和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式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式。犯罪未遂: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情况。犯罪未遂的特点:(1)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施阶段。(2)犯罪未成功。通常表现为没有犯罪结果,但并不是所有犯罪结果都已经成功。(3)犯罪未成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况。犯罪中止具有四个特点: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也不能发生在未遂阶段。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犯罪主体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行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别是犯罪预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处在预备阶段而没有完成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分子出于主观认知而主动放弃或者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同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均有其社会危害性,所以也被纳入刑法规定,成为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打击的行为。案件情节是多种多样的,在审判实务之中,犯罪分子行为未逞,需要辨别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犯罪预备于犯罪未遂在量刑幅度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犯罪预备往往酌情不定罪处罚,所以,正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正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成立犯罪预备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具有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只有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准备行为,才能成立犯罪预备;第旦畅测堆爻瞪诧缺超画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是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制造条件是指为犯罪实行具有直接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或守候;第三,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施犯罪。成立犯罪未遂的要件是:第一,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某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第二,犯罪未得逞,也即犯罪没有达成既遂状态;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即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根本标志。犯罪预备是“准备实行犯罪”,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施犯罪。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着手实施犯罪”的一瞬间,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分水岭,比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人尾随被害人时,处于预备状态,如果犯罪人因为被害人警惕高或者其它不好下手的原因“知难而退”,其行为就停止在犯罪预备状态。在犯罪人手伸向被害人财物的时候,其行为就越过分水岭,进入着手实施状态,这时如果犯罪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制止,就属于犯罪未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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