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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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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没有连带债务关系外,双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在内部,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债务认定是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所有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承担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可以确认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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