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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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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要调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辖区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辖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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