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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买私卖宅基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根据具体的情节,给予如下的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
私人买卖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法》,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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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宅基地的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的,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私买私卖宅基地处理如下: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限期交还、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逾期不交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可见,《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最高院原则上是承认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管理政策,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定,也没有发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难判断最高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态度是否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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