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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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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可以选择复议和诉讼,任何救济渠道都可以。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必须复议前置的,如土地、矿藏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专利复审前、价格违法处罚等。,只有7、8种必须复议前置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他们之间区别是: 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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