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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行为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是二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六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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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建议你找交警部门申诉。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卫生、计量、海关、出入境等,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关系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时,行政机关的管理具有强制性,它代表国家的意志,它单方面的意志表示,就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条件遵守或者必须履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手段,促使他们遵守或者履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强制性,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正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时带有主观性、随意性,就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国立法时尤为重视的,行政处罚法更是如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被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对此,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在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行政处罚的效力发挥的作用强于有关的刑事处罚,因为恶性案件的发生是较少的,所以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行政处罚的使用频率高于刑事处罚,所以在生活中的应用有着实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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