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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权人的收款收据。这是关键的。凭此据向借款人主张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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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替借款人还款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欠款的,担保人应当代替借款人偿还欠款。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有如下区分: 1、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如抵押、质押),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以该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的作用是担保贷款人到期归还贷款。如果贷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担保人就需要替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两种形式。人保,即通常所说的保证,保证人以个人信用保证贷款人到期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到期不还,由保证人负责归还。物保,即通常所说的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形式,即担保人用财产来担保贷款人到期归还贷款,如果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来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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