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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承担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分以下情况处理: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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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原始股东具有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原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时受让人知道的,取得股权的继受股东对原始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已经足额出资,原始股东转让股权后,继受股东仅在取得的股权的范围内,即出资范围内或者根据持股比例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股东要承担的责任: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遵守公司章程的责任; 3、追加出资额和填补出资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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