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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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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1、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2、共同财产:(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2)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3)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4)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5)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属于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实际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的经济联系减少,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已经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以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属于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实际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的经济联系减少,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已经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以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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