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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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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按定金规定处罚。
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逾期不返还的在林地上私下建房隶属私行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期满后,私行改变林地用途的: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光复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准许,依照前款限定处罚,并处违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金。临时占用林地的时限不得超出两年。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要求,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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