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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1)公民的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受到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安慰请...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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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按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文件或病历和处方确定。如有必要,可委托法医进行鉴定。当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靠近受害者住所或侵权发生地的医院。如果受害者先后到几家基本相同距离的医院接受治疗,一般应确定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费用,但医院的治疗错误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2、如果受害延误日期超过休假证明,则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的实际延误日期小于休假证明,则应确定其实际延误日期;如果实际延误日期超过休假证明,则一般应根据休假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确实需要休养但没有休假证明,他可以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如果受害者有固定的收入,延误的工作费用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计算(元/天)住院机关的实际损失。3、食品费用住院食品补助费用一般按照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费用补助费用计算。×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用受害人受害后的自理能力一般由法医鉴定或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真的不能照顾自己,他的护理费用应该得到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征求治疗医院意见。5、交通费用受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应当赔偿自己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用的赔偿一般按照公共电(汽)车、火车硬座、船舶三等以下舱位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势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辆(船)的除外。交通费用的票据应与医疗次数一致。如果票据少于医疗次数,一般可以根据实际票据确定;如果票据多于医疗次数,则应根据实际医疗次数确定。6、住宿费用必须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者,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等待治疗,伤害不允许往返家庭,或者往返家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用的,应当赔偿其本人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用的收据为依据。7、营养费用经法医疗鉴定或者医院证明,受害人均伤害严重的,应当依照残疾人均可分为二十年的医疗能力。残疾人均补充医疗费用。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因残疾需要补偿功能的残疾器具,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用户年龄、中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寿命等因素,按普及器具的费用计算补偿金额。10、丧葬费一般包括尸体运输、火化、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储存等费用。丧葬费用按照侵权地点的丧葬费用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绝执行有关部门限期丧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丧葬规定,增加丧葬费用的,不予赔偿。11、死亡赔偿因侵权而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20年。死者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75岁以上的,实际生活费用依赖于受害人的。12岁以上死亡赔偿,是指受害人的平均可支配收入。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根据不同的地区有不一样的标准,按照云南省的统计人均标准;农民的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主要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建议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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