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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是可以的,你们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多久?现在伤势怎么样?医疗费花了多少?有没有办理保险?现在厂里是什么态度呢?您有没有做工伤认定,如果走不了工伤程序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厂里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你们可以先协商。您现在方便吗?建议您方便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和我沟通,我帮您做进一步的分析,希望能够帮上您的忙!
不可以。专业处理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2)为防止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或委托律师到医院复印客观病历,并封存主观病历;(3)应委托医疗律师综合分析病历,在明确医院责任后尽快起诉维权;(4)诉讼有风险,能否胜诉取决于律师能力而非案件事实本身,应委托医疗律师代理诉讼,以保证诉讼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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