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有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条规定明确了两个时间点,一个是一年时间点,属于排斥期,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情况。起点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性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二,五年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情况,其起点是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暂停、中断、延长的规定。这个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权利在这个期限内不行使,无论发生什么,权利都会被消灭。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