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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队员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因为协警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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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配偶: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法定义务,如果履行法定义务还要收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所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不可以,这部分法律规定确实不合理,应该改为“扶养主体必须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哈。
首先,要认定从事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劳资、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聘用,往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无论其本身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四是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即使其本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拟定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所以,这类科技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五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由于这类科技人员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属性,所以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总之,只要科技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论其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性质如何,他都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其次,要看科研人员兼职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或非国有单位范畴。如果属于,则该科技人员就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因此,科技人员为某一自然人提供科技服务时,不存在贪污问题。但为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时,就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其中,单位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有单位。 第三,要看兼职活动是否基于在国家机关从事科研公务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委派。如果是基于,那么,该科技人员就有了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 第四,要注意区分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暂时使用、占有、控制兼职单位的科研器材的行为与贪污罪的界限。 第五,要注意把兼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擅自提取合理报酬的错误行为区别开。 第六,要注意把兼职人员将本单位非保密性质的一般性技术成果进行改进、革新以后擅自转让给兼职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技术转让费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窃取、侵吞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出卖牟利的贪污犯罪区别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1994年6月l7日)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贪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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