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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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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我国专利制度遵循“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专利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仅授予最先提出申请者。所以,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不但是判别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基准,也是判定多个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依法应当授予谁的事实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确定专利申请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设立的代办处直接递交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受理部门在收到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发给专利申请人注明有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的受理通知书。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邮局将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作为申请日。但倘若寄出的邮戳不清楚以至于无法判定寄出之邮戳日,除专利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主体、条件、申请与择优确定具体流程如下:一、可以申办的主体下列单位可以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影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良好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省级以上社会团体; (五)其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适宜承办的单位。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及产品等参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资金等; (四)能够组织到足够的参展商、采购商和专业参会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六)其它必要的条件。三、申请与择优确定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承办展会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当写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要求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的单位,应于预定举办时间6个月前将办会申请和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会方案择优确定承办单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被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中应附举办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件,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同意。申请承办展会经同意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设立展会专门财务账户。展会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备案或报批,接受其监督管理。以上所称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主办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会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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