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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
遗嘱人立了两份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内容不相抵触,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分别按照两份遗嘱处理遗产。 《民法典》在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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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多份遗嘱时,最终遗嘱效力最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 立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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