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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行政赔偿请求的回答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关于增加行政赔偿请求的回答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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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人必须具有请示权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 2、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1)赔偿义务机关是代替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 a.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 b.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行政机关; c.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议机关等。 d.当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否则,请求不能成立。 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制地永远保护,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请求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在程序上丧失了要求法院强制义务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
关于增加行政赔偿请求的回答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处理两个程序的关系时,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故称先行处理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亦采纳了此原则。 先行处理原则的最大优点在于便利赔偿请求人一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坚持先行处理原则,较之司法程序简便、迅速,既利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及时、顺利,也使受害人解决赔偿问题省时省力。其次,坚持先行处理原则可以疏减行政诉讼案源,从而减轻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多的负担,以便集中力量解决重大疑难的案件。再次,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妥善解决,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调动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积极性。
提出行政赔偿有两种方式: 1、单独要求行政赔偿; 此时赔偿请求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如果赔偿机关未予理睬,或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即在请求人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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