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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如下情形: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如担保人资格不足、担保人意思不真实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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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是: 1、依法认定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担保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律情形。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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