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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险公司所提交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事由。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
车辆年检是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方与承保方的民事行为,不能单以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未年检而拒赔,应该多方考虑,若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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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据具体的改装程度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因加装、改装使得车辆危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如果改装并未改变风险,或者改变风险并不显著,保险人都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必须是该显著增加的危险与保险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人也不能拒赔《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将使得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承保车辆的风险不相一致,应收保险费小于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为了使标的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相一致,被保险人有必要将加装、改装的事项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价风险。保险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作出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决定。依据《保险法》第52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知作出反应。保险公司决定增加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加装、改装后风险过大,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公司会变更保险费率继续承保。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加装、改装的通知义务,因加装、改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车辆年检是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方与承保方的民事行为,不能单以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未年检而拒赔,应该多方考虑,若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是因为车辆不合格而造成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予赔偿,若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就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这样更能还原保险合同的真实原意,也能维护弱小群体的合法利益。确认“车辆未年检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案例简介:汽车未年检保险公司拒赔2013年10月1日,陈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越野车行驶至黔洪路沙泥洞丁字路口处时,碰撞相对方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于事故发生次日向XX保险公司报案,XX保险公司派员查勘了现场。2013年11月6日,XX保险公司告知王某某拒赔。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全部损失因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时已连续两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被告XX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时没有对该车的情况进行审核,也没有将车辆未按规定年审将免除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向原告予以明确的提示、说明,从而导致原告在车辆未按规定年审的情况下仍然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高额保险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XX保险公司据此条款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说明免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免除赔偿义务的条款进行说明,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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