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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会判决监视居住,但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批准是否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法院不会判决监视居住,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批准是否采取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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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法院监视居住手续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期间案件被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逮捕。 2、如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被告罪行较为严重,可能判处较长刑期的,会依法决定予以逮捕。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送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关押在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3.监视居住不能延长,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应该是已经解除了对你的监视居住,但没有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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